机械与电子控制工程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7-03  阅读次数:3878次  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提出的“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的通知(京办发〔1997〕2号文件)精神和校党发[2006]29号、校发[2006]62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的水平,实现集体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机电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会议和文件的主要措施。

2. 办学方向、方针和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 学院考核与分配制度的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改。

4.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

5. 学院党政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6.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7. 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 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9. 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0. 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学院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2. 学院系(中心)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1. 需学院投入的基本建设和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

2. 由学院管理的内部资源的分配与调整。

3. “211工程”等重大项目和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使用须经院务会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使用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2. 应当集体决策的学院重要开支项目。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按照党政共同负责的原则,学院党政联席会具有最高决策权,支持院长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正式成员有: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需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确定。

(三)集体决策程序

1.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提出供讨论的书面材料和报告。

2. 依据学院教代会条例的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在决策前应提交院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3. 学院系(中心)干部的任免,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机械与电子控制工程学院学系(中心)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4. 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履行以下六个决策程序,即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做出决策等,一般不允许颠倒程序、删减程序或变通程序。

三、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集体决策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

(三)党政联席会表决重大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应先由主管院领导汇报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代替。

(五)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和表决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三重一大”的内容。

(六)对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议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院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负责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与行政研究、协商解决。

五、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述情况给国家、学校或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交通大学机械与电子控制工程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