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9-05-20 阅读次数:3395次 来源: 作者:
机电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设置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除外)。全日制脱产学习学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奖助年限: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助年限最长时间不超过其基础学制。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奖励标准如表1所示。
第六条 奖学金名额分配。
(一)根据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各等级学业奖学金比例划分的规定,由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分配比例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核算和分配,确定各专业分配学业奖学金指标。
表1 硕士生奖学金奖励标准
等级 | 比例 | 奖励标准(元/生年) |
国家奖学金 | 40% (其中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当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 20000 |
一等学业奖学金 | 12000 | |
二等学业奖学金 | 30% | 8000 |
三等学业奖学金 | 30% | 2000 |
注:对于两年半学术型硕士生,三年级的学业奖学金标准减半。
(二)对于选择本硕博培养方式的推荐免试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国家奖学金,其他推荐免试研究生和获得创新能力认定证书的研究生第一年享受一等奖学金,不受学院40%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注册在籍的研究生。
第八条 对于纳入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将按照研通[2014]38号《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的说明》执行。适用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范围如下:
(一)直博生: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本硕博生:本硕博连读研究生;
(三)硕博生:就读硕士一年后以硕博连读方式转入博士学习的研究生;
(四)连读生:就读硕士两年后以硕博连读方式转入博士学习的研究生。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招生录取时确定。主要考察研究生入学前的学习情况、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潜在科研素质。具体评定方案:
(一)各专业在分配各等级学业奖学金指标时,一等学业奖学金主要提供给推荐免试研究生、获得创新能力认定证书的研究生以及入学综合成绩名列前茅的研究生。
(二)原则上第二志愿调剂生不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但对于特别优秀的调剂生可适当考虑给予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均于每年10月份进行。
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完成之后进行。学院在确定拟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的基础上,根据各专业剩余参评学业奖学金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分配确定各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名额。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详见《机电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
硕士研究生同一学年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
对于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课程学习、学位论文选题、综合素质及科研成果四个方面,其中以课程学习为主。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综合成绩由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以下简称学位课)加权成绩、开题报告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科研成果得分等四部分构成。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按照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决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成绩计算公式(硕士二年级):
综合成绩=学位课加权成绩×0.7+开题报告成绩×0.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0.1+科研成果得分
对于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学位论文进展情况、综合素质及科研成果三个方面,其中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为主。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综合成绩由中期考核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科研成果得分等三部分构成。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按照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决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成绩计算公式(硕士三年级):
综合成绩=中期考核成绩×0.8+综合素质测评成绩×0.2+科研成果得分
第十二条 学位课加权成绩
学位课加权成绩,由学校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提供数据。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成绩、中期考核成绩
开题答辩一般在第一学年末进行。开题答辩的相关规定,详见《机电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开题答辩的相关规定》。开题答辩成绩由各学位点的开题答辩小组提供。
中期考核一般在第二学年末进行。中期考核的相关规定,详见《机电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中期考核成绩由各学位点的中期考核小组提供。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对上一学年进行测评。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管理办法,详见《机电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组提供。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得分
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专利发明、科研获奖、科技竞赛等。科研成果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科研成果得分=学术论文得分+专利发明得分+科研获奖得分+科技竞赛获奖得分+其他得分
(一)学术论文得分
学术论文得分由所发表的论文级别与篇数来确定。论文必须是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含录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以北京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论文的分类和分区以科技处最新公布的论文分类标准为准,且同一篇学术论文只计最高分。每篇学术论文计分计算方法:
每篇学术论文得分=论文单篇分值×发表状态系数
根据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论文单篇分值情况如下:
序号 | 等级 | 单篇分值 |
1 | An1 | 30 |
2 | An2 | 18 |
3 | An3 | 12 |
4 | An4 | 6 |
5 | An5 | 3 |
注:发表状态系数:如论文已检索或已见刊,系数为1。如已录用但尚未公开发表,系数为0.7(需提供正式的录用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利发明得分
专利发明得分由发明专利类别与专利数来确定。专利必须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获得授权,且必须与本专业学科领域相关,申请人必须为授权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已进入受理阶段但尚未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凭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可予以计分。每项专利得分计算方法:
每项专利发明得分=专利单项分值
根据专利级别划分专利单项分值情况如下:
专利类别 | 发明专利 /专利受理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权 |
专利单项分值 | 6/1 | 1 | 0.5/0.5 |
注:对于专利受理、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三类得分,每类得分限加1项。
(三)科研获奖得分
指研究生期间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奖得分总和,由获奖级别、获奖项目数来及获奖作者排名确定。每项科研获奖得分计算公式:
每项科研获奖得分=每项个人奖项分值×获奖作者排名系数
根据科研项目级别和获奖等级划分科研获奖个人奖项分值情况如下:
等级 级别 | 特等奖、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50 | 30 | -- |
省部级 | 25 | 15 | 10 |
注:获奖作者排名系数: 国家奖有个人证书,省部级特等奖前15名、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系数为1。其余名次,系数为0.5。
同一科研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只计最高分。
(四)科技竞赛获奖得分
指研究生期间获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竞赛获奖得分总和,由获奖级别与获奖项目数来确定。科技竞赛项目主要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由国家各部委和国际权威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科技竞赛等。每项科技竞赛获奖得分计算公式:
每项科技竞赛获奖得分=每项个人奖项分值×获奖作者排名系数
根据科技竞赛级别和获奖等级划分科技竞赛个人奖项分值情况如下:
等级 级别 | 特等奖、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4 | 3 | 2 |
省部级 | 2 | 1 | 0.5 |
注:获奖作者排名系数:如以团体名义参赛的,排名第1名,系数为1.0;排名第2-3名,系数为0.6;排名第4名以后的,系数为0.3。
同一科技竞赛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只计最高分。
(五)其他得分
研究生如在上述以外的其它方面做出创新成果(如独立研究或自主创业),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签署推荐意见,经学院初审通过后,将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提交至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根据其情况计入得分。
第十六条 用来申报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应为本人上一次获得学业奖学金至本次申报学业奖学金这段时间内取得的成果,这一时段之前的科研成果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者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如本次申请学业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同一项科研成果,再次申请奖学金时不予计分。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硕士二年级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学位课有一门及以上考试不及格者,或第一学年学位课学分缺1个以上学分者,最终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原则上应在评定结果的基础上降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学业奖学金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上报相关材料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于评定当年11月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不限于)之一者,当年不具备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可取消或暂时停止其已获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术行为不端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者;
(四)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额学费、住宿费者;
(五)未按规定时间注册者;
(六)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者;
(七)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或导师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 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行为,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同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定向及委托培养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的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须报送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在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如有本实施细则未涉及之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